驰名商标有极高的声誉和价值,是商场角逐的“神兵利器”,如何维护好这一品牌形象,是众多商家企业关注的焦点。 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行政程序,是国家商标局统一尺度最终认定;二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认定,由中级法院说了算。但由于各地中级法院在认定时把握的尺度不一,就出现了一些厂家为钻空子,蒙混过关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高院出台了《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通知》,对驰名商标司法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本报邀请专家进行了解读。本期解读嘉宾: 四川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兴全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副处长卫伟成都兴业商标事务所所长 黄元俊 解读一:司法认定不降低标准张兴全:《通知》隐含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能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既不能降低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一味地抬高门槛,要让确实已达到驰名商标要求的企业获得认定。 黄元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解读二:司法认定不能超范围 张兴全:《通知》要求中院做出驰名商标认定前,一律报省院核准。同时,省高院将建立报告和备案制度,并规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尺度,保证裁判尺度统一、程序规范。 卫伟:《通知》明确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范围,或虽在范围内但原告侵权指控不成立的,都不得认定。同时,案件审结后应及时报省高院备案。 黄元俊:省高院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了规定。如要求法官主动取证制。鉴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特殊和敏感,省高院强调法官可主动调查收集证据,重点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否有真实纠纷存在,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以达到获得驰名商标的目的;制裁恶意诉讼。结案后如果发现当事人恶意诉讼获得驰名商标,法院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认定,并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理。对律师参与的,还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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