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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
    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这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只有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同时规定,商标使用人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其自行决定。在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禁用条款的情况下,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突破了我国1957年以来实行的全面注册制度,但仍对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具体来说,我国仅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三)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申请在先原则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判定商标权的归属,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来判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便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商标纠纷的处理,但有时有失公正;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利于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相对比较公正,但有时难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效率相对比较低。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法律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使是一个使用多年的商标,其使用人没有或没有及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致他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在先,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只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下,才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规定,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和欠缺,使得我国的商标确权更加公正,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注册与分级管理原则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注册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受理,依法审查核准后注册。商标行政管理则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即商标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使用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使用违反禁用条款的未注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出售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可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依法封存、收缴违法者的商标标识或对违法者进行通报、罚款,直至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优势,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的双轨制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商标法》的又一个突出特点。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经调查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如构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还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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