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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费和规费表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瑞士法郎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a))
   1.1.1.非彩色图样         653
   1.1.2.彩色图样          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      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
   (协定第8条2)C))         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i))
   2.1.1.非彩色图样         653
   2.1.2.彩色图样          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
   2))ii)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的缔约方
   (见议定书第8条7)a)i))       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iii)),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ii)。      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l.l.非彩色图样        653
   3.l.2.彩色图样         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         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77 + 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之间的这一时期:

  5.l.基础注册费        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           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书第8条7)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        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      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         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    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            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  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
   三页以内                 155
   三面以上的每一页             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
   三页以内                 77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                   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    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        5

9.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单位:瑞士法郎)

                 国家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指定申请
 首一类
 444
 
 300
 
 230(268)
 
三个类以内
 
 510
 
 293(380)
 
 
每增加一个类
 124
 128
 120
 108
 96
 
 

续展
 首一类
 494
 
 250
 
 230
 
三个类以内
 
 619
 
 313(424)
 
 
每增加一个类
 124
 128
 120
 164
 96
 


 

国家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指定申请 
 首一类
 239
 291(364
 254
 1337
 320
 
三个类以内
 
 510
 
 293(380)
 
 
每增加一个类
 50
 104
 100
 1262
 160
 
 

续展
 首一类
 239
 291(364)
 254
 2354
 320
 
三个类以内
 
 619
 
 313(424)
 
 
每增加一个类
 50
 
 100
 2354
 160
 


注:1.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2.方括号中数字为图形商标收费标准。
  3.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附件二

国内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请         每件   280元
  2.续展注册申请         每件   150元
  3.转让注册申请         每件   150元
  4.变更注册申请         每件   150元
  5.延展注册申请         每件   100元
  6.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每件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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